信息时间: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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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服务费是指公司为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产权交易活动而向交易主体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咨询费、公告费、代理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和报名费等。
第三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公司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与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项目公告约定的收取方式向公司缴纳费用。
第四条 按照《成都市农村“三资”应进必进阳光交易目录》的交易品类,公司收费交易项目如下。
类别 |
序号 |
交易品种 |
第一类 土地指标类 |
1 |
“持证准用”建设用地指标 |
2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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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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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民集中建房项目节余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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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农村资源和 资产类 |
5 |
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权 |
6 |
闲置农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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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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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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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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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业类知识产权(含涉农专利权、涉农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涉农著作权、涉农新技术和新品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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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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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农村土地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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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四荒地”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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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林权(含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山林股权、采伐权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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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农村水域滩涂养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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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农村资金类 |
16 |
农村建设项目招标、采购 |
17 |
村级货物、服务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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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 特定类 |
18 |
镇(街道)持有、代管和受委托的集体资产 |
19 |
安置房(含商铺、设施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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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 |
|
第五类 其他类 |
21 |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招商 |
22 |
农村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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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农村产权融资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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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涉农项目综合服务 |
第五条 交易服务费收取对象和标准。
类别 |
序号 |
交易品种 |
收费对象及标准 |
第一类 土地指标类 |
1 |
“持证准用”建设用地指标交易 |
按成交总额的5‰向受让方收取 |
2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
按成交总额的5‰向受让方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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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
按成交总额的5‰向出让方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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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民集中建房项目节余指标 |
向交易双方按成交总额的5‰分别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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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农村资源和 资产类 |
5 |
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权 |
按成交总额的5‰向受让方收取。每宗收费最低不少于300元。 |
6 |
闲置农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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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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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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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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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农业类知识产权(含涉农专利权、涉农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涉农著作权、涉农新技术和新品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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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
||
12 |
农村土地经营权 |
||
13 |
“四荒地”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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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林权(含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山林股权、采伐权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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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农村水域滩涂养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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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农村资金类 |
16 |
农村建设项目招标、采购 |
①公司为采购项目提供代理(代办)服务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第六条。 ②公司为采购项目提供平台服务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平台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第六条。 |
17 |
村级货物、服务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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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 特定类 |
18 |
镇(街道)持有、代管和受委托的集体资产 |
按成交总额的5‰向受让方收取 |
19 |
安置房(含商铺、设施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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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 |
按照成交金额的1.6‰向竞得方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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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类 其他类 |
21 |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招商 |
按委托招商金额的1‰向受让方收取 |
22 |
农村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
按成交总价的1%对交易一方收取,最低每宗收费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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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农村产权融资咨询服务 |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向融资方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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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其他涉农项目综合服务 |
按委托合同约定收取,每宗收费最低不少于2000元。 |
注:1、公司对办理“持证准用”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缴纳的客户不收取交易服务费; 2、公司对作为流出方和采购人的集体组织或农户,免收交易服务费; 3、对采购项目的收费,平台服务费和代理服务费对客户仅收取其中一项,不重复收取。 4、公司为采购项目提供平台服务的,涉及评审专家费用按照采购公告约定由采购方或其委托代理方或中标方支付,标准参照《成都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四川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执行。 5、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粮油批发中心收费标准的8折收取,如省中心收费标准调整将随同调整。 |
第六条参照计委原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代理(代办)服务费。开展采购项目代理(代办)业务收取代理(代办)服务费后不再收取平台服务费。
(一)开展采购项目代理(代办)业务
代理(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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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费率/金额(万元) |
货物采购 |
服务采购 |
建设工程 |
|
100及以下 |
1.50% |
1.50% |
1.00% |
|
100-500(含500) |
1.10% |
0.80% |
0.70% |
|
500-1000(含1000) |
0.80% |
0.45% |
0.55% |
|
1000-5000(含5000) |
0.50% |
0.25% |
0.35% |
|
5000-10000(含10000) |
0.25% |
0.10% |
0.20% |
|
10000-100000(含100000) |
0.05% |
0.05% |
0.05% |
|
100000以上 |
0.01% |
0.01%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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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上述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2、涉及评审专家费用由公司参照《成都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四川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支付。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未进入评审程序即宣布终止或变更评审时间的,按200元/人支付评审专家误工补助。 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等涉及评审专家费用的采购项目服务收费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4、特殊项目按代理协议(或当地相关政策文件)约定收取,并在公告中明确。 5、使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项目按照代理(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的60%收取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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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平台服务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平台服务费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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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费率/金额(万元) |
货物采购 |
服务采购 |
建设工程 |
|
100及以下 |
0.50% |
0.50% |
0.40% |
|
100-500(含500) |
0.35% |
0.30% |
0.30% |
|
500-1000(含1000) |
0.25% |
0.15% |
0.15% |
|
1000-5000(含5000) |
0.15% |
0.10% |
0.10% |
|
5000-10000(含10000) |
0.10% |
0.05% |
0.05% |
|
10000-100000(含100000) |
0.02% |
0.02% |
0.02% |
|
100000以上 |
0.01% |
0.01% |
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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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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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为需求客户提供农村产权融资咨询服务的,按以下标准向融资方收取。
融资金额(万元) |
费率 |
20万(含20万)以下 |
5‰ |
20万-40万(含40万) |
4‰ |
40万-60万(含60万) |
3‰ |
60万-100万(含100万) |
2‰ |
100万以上 |
1‰ |
1、项目每宗收费最低不少于300元; 2、上述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3、融资方为村集体或者农户的,对其免收服务费。 |
第八条公司拓展的市场化业务(如农村产权再次流转交易、非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等业务,可按照交易公告约定或与客户签订的协议约定标准收取。
第九条公司业务开展中产生的咨询服务费、市场推广费、项目推介费、广告服务费、增值服务费、报名费等其他费用按照交易公告约定或与客户签订的协议约定标准收取。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成都市政府、各区(市)县政府或业务职能部门文件规定需对交易项目进行费用减免的,经报公司会议审议同意后,从其规定。
(二)交易服务费以人民币结算,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应由涉及该费用的相关方协商确定。
(三)交易服务费的支付可以从交易保证金中支付,也可另行支付。
(四)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域内各分支机构,成都农交所各市州子公司可参照本收费标准,结合地方实际,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对外公告。
(五)本办法的解释权、修订权归本所。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服务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成农交〔2022〕62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与成都农交所签署委托协议的农村产权项目,仍按成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