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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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成都农交所”)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使用权;镇(街道)持有、代管及受托管理的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以下统称“集体资产”)。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出让方是指对其拥有的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进行流转交易的产权权利人;
本细则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报名参与集体资产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称受让方是指最终取得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的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无争议、无抵押、无查封;
(二)交易双方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三)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定。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转让、作价(出资)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在成都农交所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可按照挂牌、拍卖、网络竞价等方式组织交易。
第八条 交易流程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一般按“信息收集与辅导→提交申请→审查→签订委托合同→发布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组织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出具交易鉴证书→资料归档”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九条 信息收集与辅导
出让方在成都农交所区(市)县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对拟交易集体资产的基本情况、权属关系、决策情况、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期限、交易用途、受让方资格要求等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并在成都农交所平台填报交易申请材料。
第十条 提交申请
(一)出让方应在成都农交所平台注册账户,并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1.交易申请书。包括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产权权利人签字/签章证明、交易意向价格、受让方条件等内容;
2.权属证明材料。包括权属证或镇(街道)和村委(社区)签章的对集体资产处置和收益权的证明材料;
3.内部决策材料。包括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代表(成员代表)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议事会等;
4.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交易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5.交易委托合同;
6.拟签订的《交易合同》文本;
7.出让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集体资产基本情况、出让原则及方式、用途、期限、受让方资格条件及报名要求和确定细则、出让底价、价款支付要求、集体资产交付方式及流程、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其中集体资产出租的,租金价格应参照近期同地段、同类型租赁价格,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集体决策决定;集体资产出让、转让、作价(出资)入股、合资、合作的,应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8.成都农交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出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查与签订委托合同
镇(街道)交易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出让方提交的相关资料完成实质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推送成都农交所平台;对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出让方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成都农交所应在收到材料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镇(街道)交易服务机构推送交易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权属情况、内部决策情况、批复备案情况、有无排他性和唯一性限制条款等。符合条件的与出让方签订《委托合同》,受理交易。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镇(街道)交易服务机构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公告
《委托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成都农交所对外发布交易信息公告。
(一)信息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标的现状和出让方的基本情况;
2.交易方式、期限、交易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资格确认细则、交易标的交付方式及流程、限制性条件等内容;
3.交易保证金金额和缴纳方式、报名方式、报名时间、联系方式、交易服务费收取比例和收取方式、违约责任、风险提示等;
4.包括但不限于瑕疵纰漏等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5.拟签订的《交易合同》文本;
6.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二)出让方可以根据交易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经营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具有明显排他性、唯一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成都农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出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信息公告中一同公布。
(三)出让方应当在信息公告中充分披露对集体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评估报告/估价/询价结果、法律意见书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2.涉及优先权的,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信息公告经出让方确认无误后,在成都农交所平台公开发布并征集意向受让方。出让方还可委托成都农交所在其他报刊或媒体等补充渠道进行信息发布,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出让方自行承担。
(五)交易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出让方在报名截止前3日向成都农交所提出书面申请,成都农交所通知所有意向受让方;变更内容对交易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三条 受理意向受让方
(一)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通过实地踏勘,对交易标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出让方应接受并配合意向受让方的踏勘和咨询。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在成都农交所完成注册登记,并按信息公告要求向成都农交所缴纳交易保证金,提交资料完成报名。逾期未缴纳交易保证金或提交资料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三)意向受让方应向成都农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1.交易承诺;
2.交易保证金缴费凭证;
3.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同意参加出让活动的内部决策文件;需委托他人办理交易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4.交易公告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的资信状况及经营能力证明材料等内容。
(四)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组织交易
(一)公告期满,产生一个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成都农交所在意向受让方对交易价格确认后,向交易双方发放《成交确认书》,交易双方在成都农交所签订《交易合同》。
(二)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方式开展竞价。成都农交所根据竞价结果生成《成交确认书》向交易双方发放,交易双方在成都农交所签订《交易合同》。
(三)因当事人违规造成交易项目中止或终止的,当事人应向成都农交所承担责任,并赔偿成都农交所损失;因当事人违规造成交易相对方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五)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应当在成都农交所公告。
第十五条 成交公示和公告
《成交确认书》发放后,成都农交所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交易项目名称概况、受让方名称、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成都农交所将成交结果在网站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受让方名称、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第十六条 成交签约
(一)交易双方应在收到成都农交所发放的《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在成都农交所签订《交易合同》。
(二)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双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期限、用途、交易方式;
3.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要求;
4.交易标的交付及流程等事项;
5.合同的生效条件;
6.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7.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增值、减值处理办法;
8.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0.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1.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结算交割
(一)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应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二)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结算应通过成都农交所设立的统一结算账户进行结算。
(三)交易服务费。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按信息公告确定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四)交易保证金。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成都农交所收到交易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若截至《成交确认书》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成都农交所未收到交易服务费,可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再将剩余金额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成都农交所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原款无息退还。
(五)交易价款。受让方应按照签订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结算剩余交易价款。
成都农交所在收到受让方缴纳交易价款后,按照《交易委托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划拨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出让方在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向受让方开具正式票据。
第十八条 交易鉴证
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成都农交所向交易双方发放《交易鉴证书》。
第十九条 巡察派单及资料归档
成都农交所发放《交易鉴证书》后,将成交信息和合同履约内容发送村信息联络员,并定期派单村信息联络员核查交易项目履约情况。
交易完成后,成都农交所对交易资料生成电子档案,并整理、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采用作价入股、合作建设方式流转的集体资产,可由集体资产权利人根据相关规定集体决策,报镇(街道)镇(街道)交易服务机构审查通过后,将入股、合作建设信息在成都农交所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其他意向入股、合作建设方申请参与入股、合作建设的,可由产权权利人选择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在成都农交所择优确定最终入股、合作建设方;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成都农交所将成交结果在网站公告,并指导交易双方签订《入股、合作建设合同》。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一 在成都农交所开展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成都农交所、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