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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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各项业务交易资金清算结算,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按照《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资金,是指通过本所平台交易的各项业务涉及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设立具备交易功能的各分公司、子公司和服务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资金统一清算结算,是指本所开设统一的清算结算专项账户,对通过本所账户结算的交易资金进行统一监管,有效保障资金安全的管理行为。
本所和下属各分(子)公司、服务站交易系统内各项业务通过本所账户结算的交易资金统一在该专项账户进行清算结算,其中: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交易资金可通过二维码进行清算结算,使用二维码结算的,须以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5万元以上的交易资金须通过银行转账实施清算结算。
第五条 统一清算结算与交易鉴证严格挂钩,未实施统一结算清算的不得发放交易鉴证。
第六条 交易资金的统一清算结算应当遵循便捷、高效、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统一清算结算范围
第七条 在本所交易平台实施的各类业务,须进行统一清算结算。确有特殊情况不实施统一清算结算的,经报公司本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不实施统一清算结算。
第八条 统一清算结算的资金(交易资金、服务费及资金利息)分为对外结算和对内结算。
(一)对外结算是指对客户交易资金的结算,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退还及划转。
(二)对内结算是指交易服务费、资金利息的内部结算。
1、子公司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的实施统一结算,单独收取交易服务费的自行结算;
2、交易服务费及资金利息按业务来源通过平台各子账户收取、分配及结算。
第三章 交易结算员制度
第九条 为明晰交易资金统一清算结算工作职责,严格落实交易资金统一清算结算,公司设立交易结算员具体实施交易资金统一清算结算工作。
公司本部业务部门分别设交易结算员一名;本部财务部设资金结算员一名;
各分(子)公司、服务站和业务部门上报交易结算员名单,经本部交易一部和财务部核实确认,报本部分管业务领导审定后确认其结算员资格。结算员如有变更的,各分(子)公司、服务站和业务部门应向本部交易一部和财务部报备,经本部分管业务领导审定后予以变更。
信息技术部根据审定的结算员名单或变更名单,对结算员系统操作权限进行开通或变更。
第十条 结算员应是与本所及子公司正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制员工,特殊情况的在报本部交易一部和财务部备案后,可由劳务派遣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交易系统中各项交易业务交易资金的清算结算,具体由结算员负责完成,主要包括交易系统内全部交易业务涉及交易资金的退还、划出以及交易资金产生利息和交易服务费的计算和划出。
第十二条 各分公司、服务站和各市州子公司区县服务机构的交易结算员负责各单位交易系统内各项业务交易资金划出核实确认。
各子公司业务部门交易结算员负责子公司交易系统内各项交易业务的交易资金划出核实确认;市州子公司还需负责对其区县服务机构交易资金划出进行复核。
本部业务部门交易结算员负责本部交易系统内各项交易业务的交易资金划出核实确认;负责对交易系统内各分(子)公司、服务站交易资金的划出进行复核;
本部财务部资金结算员负责根据交易指令完成结算资金的划转。
第十三条 交易结算员应对交易资金的划出承担审查、核实责任。
第十四条 交易结算员应当遵守下列从业规范:
(一)遵守公司各项交易业务交易规则;
(二)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交易结算员应当对交易结算数据保密,不得提供相关信息,从事任何与交易无关或有损本所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协助或者协同他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五条 交易结算员应在培训后上岗工作。本所对交易结算员实行年检,如在统一清算结算过程中有违规违纪的,不得再次从事交易结算工作,并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相关处分。
第十六条 本部业务部门、财务部负责对交易结算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对交易结算员的系统账号进行权限管理。
第四章 交易结算程序
第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服务站和业务部门在交易平台进行的各项业务的交易资金,由交易结算员核实金额和账户,按照经审定的流转(处置)方案、委托协议(合同)或交易公告约定的时间进行划拨/退还。
本部业务部门应在收到分(子)公司划拨/退还程序后1个工作日内对完成复核工作,并报请业务分管领导审查,如复核或审查不通过应即刻退回各分(子)公司;
本部财务部应在业务分管领导审查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各子公司在统一清算结算账户中的交易服务费和资金利息,由交易系统根据业务来源进行匹配,并自动推送至资金结算员,资金结算员根据系统指令完成向子公司指定账户的划转。各分公司在统一结算账户中的交易服务费和资金利息,由交易系统根据业务来源进行匹配。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九条 实施统一清算结算工作纳入本所对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年终绩效考核,对未严格按照本办法对实施统一清算结算的部门和分(子)公司,年终考核为不合格,不得参与公司年终评优、评先活动。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规定调整相关薪酬。同时,公司将对未严格落实统一清算结算工作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由公司纪检部门进行诫勉谈话,严重的将通过规定程序,对主要负责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子公司交易结算工作需增加内部审批环节的,由子公司自行制定后,报本部交易一部和财务部备案后增加审批环节。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易一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统一清算结算管理办法》(成农交〔202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