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加强本所对投资者定期风险提示,提高
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交易
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本所交易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参与本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出让方、项目方、招商主
体(以下简称“出让方”)应当配合实施投资人适当性管理相关工
作,与投资人做好沟通和释疑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
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本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
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遵循风险自担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
与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
第五条 投资者在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当熟悉法律法规、本
所相关交易规则,详细了解项目具体情况、风险特点,客观评估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自愿签署交
易申请和承诺,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易申请等手续。
第六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本所交易规则、公告等
要求,向本所提供下列信息:
(一)企业名称/姓名、住址、法定代表人等主体资格相关信
息;
(二)投资者出具的交易相关决议文件及授权文件;
(三)如出让方要求,投资者还应提供有关资信证明、过往
投资经验等材料;
(四)本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或信息。
第七条 本所根据了解的投资者信息,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
力进行综合评估。
第八条 投资者应当根据本所交易规则及本办法规定,如实
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
完整性。因投资者提供的虚假信息造成的任何后果,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第三章 出让方参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九条 出让方应当依据本办法及交易规则要求,充分披露
交易项目具体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的重要信
息,提示项目风险,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十条 出让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合理设置投资者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出让方配合本所对投资者提交的资格文件、财务
状况、投资经历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对投资者的投资资格进
行确认,切实审查投资者参与交易的适当性。
第四章 服务与监管
第十二条 本所对外披露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通过官网、
报刊、新媒体、传单等多种公开途径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交易业务
特点、主要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内容需包含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
风险。
第十三条 本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培训,本所
一线服务人员应当参加,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知识,不断规范
和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本所依据出让方提出的投资者资格条件,根据本
所相关交易规则对参与市场交易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信状况、投资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法律、
法规、规章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获得资格确认后,成为该交易项目的合
格参与主体。合格参与主体可参与项目竞价等后续交易活动。除
此以外的投资者不得参与项目后续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本所对出让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情况进
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本所妥善保管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的资料,
并对投资者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本所应妥善处理投资者适当性相关的纠纷,协调
争议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易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本办法在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
文件、行业准则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