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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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企业经营,充分发挥交易市场配置资源作用,规范粮食交易行为,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2016〕6号)《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网上公开交易的实施意见》《成都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政策等,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成都农交所”)交易的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竞价销售活动。
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网络竞价是指买方使用成都农交所粮食交易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限时竞争报价,由系统选择最高有效报价的买方为最终买方的竞价交易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成都市及下辖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市场供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包含原粮(稻谷、小麦、玉米等)、食用植物油(散装菜籽油等);
所称商品贸易粮是指国有企业自行收购储存,对外销售的粮食(油)。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参加交易的卖方为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所称参加交易的买方是指自愿报名参与竞价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用粮单位。
第五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本细则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成都农交所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六条 参加粮食交易的卖方、买方,应在成都农交所粮食交易系统注册备案。交易的卖方、买方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粮食竞价交易申请书》《交易授权书》《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申请注册成都农交所交易账号和密码,经成都农交所审验确认后即注册成功,交易双方可凭借此账户缴纳保证金,参与对应项目的竞价活动。
第七条 交易账号、密码为交易买方、卖方单位的资格依据,属买方、卖方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因买方、卖方自身原因导致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买方、卖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为方便买方、卖方高效、快捷实施粮食竞价销售活动,买方、卖方可在成都农交所开设资金账户,供专项资金存放使用;
开设资金账户的买方、卖方可自行在成都农交所匹配的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进行资金划转。
第九条 参加交易的卖方须在竞价开始前,向成都农交所按粮食不低于100元/吨(食用油700元/吨)的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参加交易的买方须在竞价开始前,向成都农交所按粮食不低于110元/吨(食用油750元/吨)的标准缴纳保证金(其中,粮食交易保证金10元/吨,食用油交易保证金50元/吨;粮食交易履约保证100元/吨,食用油履约保证金700元/吨)。
成交冻结后的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保证金不能抵做货款使用。
第十条 交易买方缴纳保证金到成都农交所交易账户,成都农交所应在粮食交易系统中设置信息隔离,杜绝经办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在交易前查询和知晓交易买方信息及其缴纳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情况。
第三章 组织交易
第十一条 卖方应在信息公告前向成都农交所提供以下资料:
(一)地方储备粮销售应提供主管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
(二)储备粮(商品贸易粮)交易委托合同
(三)标的清单应包括卖方名称、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和库点名称、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近期的水分、杂质等主要质量指标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必检指标及承储库日常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路)等情况;
(四)与标的内容相符的、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近期质检报告1份(检验日期须在项目《交易公告》中公示);
(五)成都农交所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成都农交所对卖方提交信息进行初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同步推送粮食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竞价销售信息在成都农交所网站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交易公告》如有变更,变更后的公告,公告期在原基础上延长1个工作日。《交易公告》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买方缴纳保证金到账后,成都农交所粮食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对应标的的竞价资格;
同一法人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场交易的报名。政府有关部门因市场调控需要,对参与竞价交易企业资格做出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卖方不得以买方身份直接或间接参加本企业承储的地方政府储备粮竞价销售。政府有关部门因市场调控需要,对买方资格做出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第十四条 卖方需要成都农交所提供销售底价参考价时,可向成都农交所提交申请,申请通过后,成都农交所根据全省范围内与销售标的同等级、时间最近、区域相近的交易标的成交价格,给予卖方销售底价参考价。
第十五条 竞价当日卖方应在竞价开始前自行录入销售底价,销售底价在竞价当日15:00(底价公示时间以项目公告规定时间为准)由系统自动公示,买方在15:00(竞价时间以项目公告规定时间为准)开始竞争报价,以3分钟为一个限时报价周期(报价周期以项目公告规定时间为准),每笔交易从标的销售底价开始报价,按粮食5元/吨(食用油20元/吨)的价位递增报价。公告另有约定的,按具体约定执行。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应价后,在3分钟限时报价周期内(报价周期以项目公告规定时间为准)如无其他买方以更高的价格应价,则该买方为该标的最终买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
若在限时竞价阶段未有人报价,在规定的时间内竞买人可以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最高有效报价的报价人为该标的最终买方。
若一次性密封报价无人报价时,自动撤销该笔交易。但卖方申请继续交易的,成都农交所收到卖方申请后将竞价销售信息在成都农交所网站公开发布《交易公告》,重新公告时间应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竞价交易采取挂牌竞价方式的,竞价时间为工作日的9:00至17:00。挂牌竞价开始后,买方选定标的点击应价,在起价价位开始报价(应价成功不得撤回),按粮食5元/吨(食用油20元/吨)的价位递增报价。公告另有约定的,按具体约定执行。在规定时间20分钟内如果没有其他买方竞价,该买方为标的最终买方;如果有其他买方竞价,系统在接受应价后自动延时20分钟直到没有新的竞价,最高出价方为标的最终买方。
在标的底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该标的将在下一个工作日继续交易。卖方可在工作日17:00前向成都农交所提交申请修改标的底价,申请审核通过后,系统将会在下一个工作日9:00自动更新标的底价。
第十七条 成交价格为卖方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如需要在交割仓库门前交货的,汽车板前出库费用由买方负担,粮食30元/吨、食用油类20元/吨(另有约定的除外)。汽车板前出库费用具体包括:散装出库时,包括装车、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等费用;包装出库时,还包括灌包、封口、口绳、装车等费用。卖方收取买方汽车板前费用后,卖方应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交易结束当日,成都农交所向买方、卖方发放《电子成交通知书》,系统自动生成结果并发布公告,同时向粮食主管部门推送成交公告,公告期1个工作日。交易买方、卖方应在收到《电子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成都农交所粮食交易系统签订《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买卖合同》。《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买卖合同》为模板合同不得修改,但双方可在不突破平台合同条款约束内,协商一致自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其他事项约定。
第十九条 交易未成交或未成功竞得的卖方,或撤销交易的买方,均可自行将交易账户中的交易保证金划转至成都农交所的资金账户,可待下次竞价时再转入另一标的对应生成的交易账户;
买方、卖方需从资金账户退回资金的,经交易方申请,成都农交所及时无息原路径退回买方、卖方账户。
第二十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成都农交所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
第四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一条 交易结束3个工作日内,买方应按《交易公告》的收费标准向成都农交所缴纳交易服务费;3个工作日内未缴纳的,成都农交所将从买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交易买方、卖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交易买方须于自成交之日起30天内将货款足额一次或分批汇入成都农交所指定账户。同一买方在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或在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期限可延长15天;
成都农交所收到货款后,应及时开具对应数量的《出库通知单》。付款期限另有约定的,详见《交易公告》。在履约期内,经交易双方共同申请,成都农交所核准后,付款期与出库期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交易买方、卖方应提前做好粮食交收衔接工作,约定具体出库时间、进度等事项。买方提货时,买方代表应向卖方出示《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买卖合同》或成交通知书、车辆、人员身份证明等,确认卖方《出库通知单》并进行现场验收和监装。卖方应及时组织发货,并保证具备足够的出库能力,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出库,出库后交易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出库验收确认单》办理相应货款结算。《交易公告》另有约定的除外。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合同为准;粮食质量以第三方质检报告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粮食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第二十五条 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由买方自主决定,卖方库点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行准备,或者委托卖方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买方自愿采取散装散运的,散装出库的倒袋费用由卖方库点负担,包含在车(船)板前费用。公告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出库期限。同一批次成交合同数量若小于或等于2000吨的,出库期限为自成交之日起60天内完成;同一批次成交合同数量大于 2000 吨的,或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日前45天内竞价成交的粮食,出库期可延长15天。买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提货,由于买方原因逾期未出库的,货物所有权及附属的所有权利视为完全转移给卖方,在规定的出库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成都农交所将全额货款划转给卖方,款项划转情况自动上传成都农交所粮食交易系统。逾期未出库完毕的部分,卖方有权按库内的相关规定向买方收取保管费用。《交易公告》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双方对出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可由成都农交所调解或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成都农交所按照公告、交易细则和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协调处理。对数量有异议的,申请当地主管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衡器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衡器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申请当地主管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抽样检验或由交易双方共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校验、检验费用由经检验后确认的过错方支付(费用先由提出异议方垫付)。交易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并上传成都农交所粮食交易系统;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交易双方可进入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出库的,买方、卖方协商一致可延长出库期,延长出库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出库延长期满,如不可抗力状况一直存在导致粮食无法交付出库的,合同终止。合同终止由买方、卖方提出申请,经成都农交所核实后,退还买方、卖方交易保证金。公告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卖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买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条 成都农交所凭交易双方签署的《出库验收确认单》,及时将该批次货款拨付至卖方提供的对公账户。
第三十一条 成都农交所粮食交易系统在全部货款结算完成且买方、卖方确认无异议后,自动将买方、卖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从对应的交易账户退还至其资金账户。
如违约方履约保证金不能弥补守约方重新采购或销售产生的价差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对应价差损失,具体赔偿方式及金额以买卖双方协商为准,协商不成的可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按《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如合同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双方可协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协商不成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二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
(一)拒签合同的;
(二)竞价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指定账户,对其中未缴纳合同货款的部分;
(三)设置障碍拖延出库及货物验收的,出库后不签署《验收确认单》的;
(四)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五)违反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买方出现上述违约行为的,合同终止。成都农交所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划拨给卖方。
第三十三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
(一)拒签合同的;
(二)设置障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以及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库条件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拒绝质量检验,移动或改变标的的;
(四)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五)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六)违反地方储备粮(商品贸易粮)《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卖方出现上述违约行为的,合同终止。成都农交所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负责将卖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划拨给买方。
第三十四条 成都农交所粮食交易系统建立粮食交易双方信用档案。对交易买方、卖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资料、虚假出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等严重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行为予以记载,对不良信用企业、用粮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不良行为,上报国家粮食四川交易中心、当地粮食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的企业、单位和组织,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五条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买方、卖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