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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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成都农交所”)进行的村级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活动是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社(组)集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自有资金、财政资金、捐赠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
货物和服务采购包含但不限于:
(一)货物采购:动物防疫物资、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病虫害防治药品、农用生产设备、加工设备、垃圾清运设备、化粪池、苗木、家禽苗及饲料、疫苗、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办公电器设备、固定资产、公益类设施设备、其他货物采购;
(二)服务采购:道路养护、职业农民培训、宣传、展示及印刷、后勤劳务、农技服务、垃圾清运、绿化、社会调查、市场调查、评估、勘察、设计、监理、审计、其他服务采购。
第三条 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我市村级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在成都农交所平台公开进行。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为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在成都农交所平台进行的采购项目,本集体经济组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组织能力的,将相关信息在成都农交所平台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后可直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承接。
第六条 为提高效率和便捷性,成都农交所平台为采购人开设采购绿色通道。
第七条 在成都农交所平台开展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分类:
(一)单次采购金额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人可通过绿色通道采购。
(二)单次采购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采购人应将采购公告在成都农交所平台公告,在征集到在2家及以上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技术和商务要求的供应商后,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八条 绿色通道采购是指采购人根据相关规定集体决策后自行确定供应商,但需要将采购基本情况、采购过程和结果等信息分别录入成都农交所平台。
网络竞价是指采购公告发布期满,有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的,由成都农交所平台按照公告规定和标的具体情况,通过网络竞价系统组织供应商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方式进行报价的行为。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九条 采购人通过绿色通道采购确定供应商的,实施采购前应在成都农交所平台录入采购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信息;货物或服务的技术和商务要求以及其他相关要求、采购预算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后3个工作日内应在成都农交所平台录入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价格、决策依据以及与采购过程和结果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采购人可自行或委托依法设立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采购的,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采购人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拟改变本细则规定的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得到镇(街道)政府同意,完成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成都农交所平台。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将相关采购信息录入成都农交所平台,并对录入和上传材料真实性负责。信息资料主要包括: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资金来源证明、资金来源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采购保证金额度;
(四)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技术(服务)要求和商务要求;
(五)除绿色通道外的采购项目,还应提交采购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成都农交所平台对采购人提交信息进行初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同步推送项目资金来源方和镇(街道)进行核实确认。
项目资金来源方和镇(街道)收到成都农交所平台推送确认信息后,应在4小时内完成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认的视为审核通过;对不符合要求的终止项目公告,并告知原因。
成都农交所平台收到项目资金来源方和镇(街道)的核查确认结果后,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采购人,并告知原因;对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完成审查,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四条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采购公告期满,具有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由成都农交所平台按照公告的相关规定和标的具体情况,通过网络竞价系统,组织供应商以公告价格为底价进行反向竞价,以竞价结束时的最低有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公告期满,若报名的供应商或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则终止本次采购程序,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发布公告。
采购公告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之后终止本次采购程序,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发布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当明确告知所有报名供应商。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按采购公告规定在成都农交所平台完成注册、报名和下载采购文件,并按文件要求缴纳采购保证金至成都农交所平台专户。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作为供应商参加同一采购项目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报名供应商不足的,终止本次采购程序,按照采购公告规定重新发布公告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竞价结束后,竞价结果由成都农交所平台生成并进行公示,竞价结果同步推送至采购人进行确认。
经采购人确认,成都农交所平台向成交供应商发放《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在平台公告。采购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竞价确认。
第十八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签订后,成都农交所平台将成交信息和合同履约内容发送信息联络员,并定期派单信息联络员核查交易项目履约情况。
交易完成后,成都农交所平台对交易资料生成电子档案,并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交割结算
(一)交易服务费。成交供应商自收到成交结果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应根据成都农交所平台出具的交易服务费通知,完成交易服务费的缴纳。未按时缴纳的,成都农交所平台有权扣除采购保证金并要求采购人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交易服务费标准按照成都农交所平台公告标准执行。
成都农交所平台对采购人免收交易服务费。
(二)采购保证金。成都农交所平台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无息原路退还剩余采购保证金。成都农交所平台应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未成交供应商缴纳的采购保证金无息原路退回。
(三)采购价款。采购人可按照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将采购价款支付至成都农交所平台结算平台。
成都农交所平台收到采购价款后,按合同约定划拨至成交供应商指定账户,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款后,应向采购人开具正式票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保证金不予退还,成都农交所平台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部分划转给采购人:
(一)供应商在提交报名资料(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报名资料(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报名资料(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规定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完成交易服务费缴纳的;
(六)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提出异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代办)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及时处理;若影响采购结果的,应中止或终止采购活动,并将异议、论证意见以及处理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采购活动和代理(代办)机构的代理(代办)行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 在成都农交所平台开展的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代办)机构应终止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数量未达到采购文件要求;
(四)报价超过采购公告价格的;
(五)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成都农交所平台报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同意后,可终止采购活动:
(一)操纵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采购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成都农交所平台申请调解,或向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