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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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成都农交所”)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成都农交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农交所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入库、抽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成都农交所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成都农交所交易项目评审的所有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应按照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入库成都农交所建设的信息化专家管理系统,使用四川省互联互通通用数字证书参加成都农交所交易项目评审。
第三条 评审专家按照“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原则管理。
第四条 成都农交所对入库的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及维护。行政管理单位、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组)集体、企业和个人等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和成都农交所对参与交易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监督。
第二章 评审专家入库
第五条 成都农交所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征集符合要求的评审专家入库。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或《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证书》;
(二)没有经济及其他犯罪记录,或被取消相关评审资格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熟悉招标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五)具备使用计算机及互联网开展评审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六)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七条 自愿申请成为成都农交所评审专家的人员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按规定程序在成都农交所网站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交个人专家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等,并对填报信息和提交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适应成都农交所电子化评审需要,熟练掌握成都农交所评审系统操作,做好资料完善、信息变更维护工作,熟悉专家请假、电子评审、电子签章等系统功能。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
第九条 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成都农交所组织开展采购评审活动,应当从成都农交所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确定评审品目、专家类别、专家人数、回避情形等抽取需求,通过成都农交所专家管理系统填写抽取申请信息,并对申请抽取的评审专家与采购项目的关联性、合理性,以及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成都农交所专家管理系统采用电子语音通知和发送电子信息的方式实时通知被抽取的评审专家,通知内容为参加评审的时间、地点及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取评审专家:
(一)拟申请抽取的评审专家品目、类别、人数、比例等不符合相关规定;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能抽取评审专家情形。
第十三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补抽专家,无法补抽的可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继续组织评审。
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及以上,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的,经采购人监督人员书面同意,可以终止其对该项目的评审资格,另行补抽评审专家,被终止评审资格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评审,且不得获得评审报酬和相关补助。
为保障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受影响,评审工作在计划时间内正常开展,启动补抽程序的,根据评审所在区域就近抽取专家进行评审。
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依规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四章 评审专家使用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根据其申报的评审品目、评审区域从事评审活动。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应对评审专家身份进行验证,主要通过《专家资格证书》进行验证。评审专家身份验证结果与抽取结果不一致的,不得参加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以下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情形,应当回避:
(一)为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投标(响应)指导咨询论证的;
(二)私下到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参观指导考察的;
(三)自己及家属私下接受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组织的参观、考察、旅游、送请的;
(四)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正评审的。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向成都农交所平台提出,要求相关评审专家回避。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参与采购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从采购项目抽取的评审专家中选派人员作为该项目的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以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成都农交所报告。
第十八条 使用评审专家的单位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相关费用。
评审专家不得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不得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评审,不得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评审、拒绝签署评审报告等。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依法依规公示前,不得泄露抽取的评审专家信息。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因参与评审而发生意外事故,或在评审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状况,均由评审专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评审专家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评审专家个人信息;不得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评审专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纳入信用评价体系管理,成都农交所平台负责做好评审专家违规情形及性质的记录。
评审专家有违规不良行为记录的,成都农交所有权禁止相关违规评审专家参加成都农交所评审工作一年,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评审专家被抽中并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
2、评审专家被抽中并确认后,无正当理由在项目约定评审时间前2小时(含)内临时请假,影响项目正常评审的;
3、评审专家被抽中并确认后,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含)以上的;
4、收受交易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5、有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6、委托他人或受托代替他人参加评审的;
7、无正当理由终止评审强行离开的;
8、评审出现重大错误,对评审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
9、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不提出的;
10、向交易当事人征询成交人意向或者接受他人明示、暗示,提出倾向性或者排斥特定交易当事人的评审意见的;
11、评标结论被投诉,经成都农交所认定评标明显不公正的;
12、对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和调查不予配合的;
13、对监督人员、现场组织人员或其他评审专家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的;
14、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的;
15、擅自离开评审区域或擅自进入其他评审室并与其他评审专家私自聊天的;
16、未经工作人员同意,私自与评审室外人员沟通的;
17、进入封闭评标区,未将通讯工具上交统一保管,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的;
18、经监督人员同意使用通讯工具时,通话内容存在违规情形的;
19、采购人监督、业主代表和成都农交所现场工作人员共同认定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的;
20、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的;
21、利用评审电脑从事与评审无关事项的;
22、抄袭其他评审专家评审结果或将自己的评审情况传阅给其他评审专家,敷衍了事打分的。
23、在评审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的;
24、酒后参加评审,对评审工作造成影响的;
25、毁坏评审场所财物,且拒绝赔偿的;
26、违反法律法规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或不服从管理,强行将评审过程涉及的资料、稿纸或数据带离封闭评标区的;
27、授意其他评审委员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
28、索要不合理评审费用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被相关主体投诉,经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29、接受交易当事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30、隐瞒评审专家资格证书已过期或存在违规行为已被财政或发改部门暂停或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情况,继续参与成都农交所评审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不得建立或加入存在操控评审情形的社交平台和网络通讯群,被动加入的,应当及时退出;不得接受任何人任何形式的影响公正、独立评审的请托或者好处。
第二十四条 检举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实名书面向成都农交所反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线索;检举人不得捏造事实,或者伪造有关证明材料或线索诬告陷害评审专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评审专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农交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