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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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建立完善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成都农交所”)交易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切实保护交易客户合法权益,确保各项交易活动规范有序,构建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成都农交所业务开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释义】本办法所称交易信用评价,是指成都农交所对交易客户和中介机构在交易活动、合同履行环节发生违法、违纪、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记录、认定和评价应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交易客户是指委托成都农交所交易其持有产权权利的委托方客户和在成都农交所报名参与产权权利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客户。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为成都农交所交易客户提供交易配套服务的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委托方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转让方、采购人、招标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卖方、买方;受让方客户包括但不限于潜在竞买方、受让方、供应商、投标人等项目受让方、卖方、买方;提供的交易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服务、法律服务、公证服务、测绘服务、资产评估服务、产权经纪服务等。
第三条 【适用主体】参与成都农交所各项业务交易的交易客户和中介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遵循原则】成都农交所对交易客户和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和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评价程序
第五条 【评价机构和职责】成都农交所交易一部、交易二部、粮油中心负责结合各项交易业务特性,编制形成交易客户和中介服务机构不良行为指标,每年动态更新(详见附件)。
成都农交所设立由分管风控领导任组长的信用评价工作组,组员包括风控法务部、纪检工作部、交易一部、交易二部和粮油中心。交易一部、交易二部和粮油中心负责按照业务条线对分(子)公司(业务部门)上报的记录内容进行归集,并报信用评价工作组组长组织开展认定和评价应用。
各分(子)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对交易客户和中介服务机构在交易活动中以及合同履约中发生的“不良行为指标”中所含行为或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如实进行记录,报送成都农交所信用评价工作组。
第六条 【记录要求】各分(子)公司(业务部门)对交易客户和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的记录应当包含交易项目编号、交易项目名称、被评对象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违规事项及佐证材料、对应“不良行为”条款、记录日期、记录人等内容。
第七条 【认定和评价要求】信用评价工作组依据业务部门及分公司上报记录内容,经综合评议后,确定评价结果和处置方式,反馈上报的分(子)公司(业务部门)。
第八条 【结果告知和异议程序】分(子)公司(业务部门)在收到信用评价工作组的评价结果和处置方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书面告知被评对象。
被评对象如有异议可在告知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异议申请,信用评价工作组应当在收到被评对象的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重新组织评价,并确定最终结果。单个事项最多重新组织评价一次。
第九条 【评价应用】信用评价工作组对交易客户和中介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逐级进行评价并处理,具体如下:
(一)委托方客户发生不良行为评价和分级处理,下一级的处理应包含上一级处理内容:
1级:由项目属地分支机构对其不良行为进行书面警告;
2级:对其不良行为在成都农交所平台网站公告;
3级:对其不良行为在成都农交所平台网站及合作单位网站公告;
委托方客户发生不良行为的,将对其不良行为通报其上级人民政府和纪检监察单位。因委托方客户不良行为导致在成都农交所平台已经成交的交易项目终止或无法按合同条款履约的,交易服务费由委托方客户承担。委托方客户不良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受让方客户和中介服务机构发生不良行为评价和分级处理,下一级的处理应包含上一级处理内容:
1级:对其不良行为在成都农交所平台网站公告;
2级:对其不良行为在成都农交所平台网站及合作单位网站公告;
3级:禁止其参与成都农交所交易项目一年;
4级:禁止其参与成都农交所交易项目三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成都农交所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对交易客户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各子公司应设立信用评价工作组,对上报事宜进行初评后将评价及应用结果报本部信用评价工作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农交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资金类项目不良行为指标;
2、资产资源类项目不良行为指标;
3、粮油(肉类)项目不良行为指标。
附件1
资金类项目不良行为指标
一、采购人、招标人不良行为指标
采购人或招标人在交易活动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不良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分级:
(一)1级行为:
1、无正当理由,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的;
2、以不合理理由拖延采购合同签订的。
(二)2级行为:
1、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规定的情形以外,不按规定要求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
2、以不合理理由阻碍供应商入场的;
3、采购人过失导致项目无法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实施,必须终止交易或废标的;
4、不履行验收义务且拒不纠正的;
5、履约验收机制不完善、责任不落实且造成经济损失或者负面影响的。
(三)3级行为:
1、与供应商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2、与供应商或者其他项目相关机构、人员恶意串通影响成交结果公平性的;
3、恶意泄露采购项目信息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
二、供应商、投标人不良行为指标
供应商或投标人在交易活动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不良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分级:
(一)1级行为:
1、报名截止之后,要求撤销报名的。
(二)2级行为:
1、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完成交易服务费缴纳的;
2、将采购合同转包的,采购文件中明确允许的除外。
(三)3级行为:
1、不履行采购合同义务的;
2、在数量、质量、商务、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功能、工艺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或者负面影响的;
3、在报名资料(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内容或承诺的;
4、恶意删除或修改采购文件要求投标/响应的内容和格式干扰资格审查或项目评审的;
5、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规定的情形以外,不按规定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6、因履约问题影响采购项目功能实现又拒不纠正的;
7、出现三次及以上1级或2级行为的。
(四)4级行为:
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与采购方工作人员或者验收小组成员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其他项目相关机构恶意串通谋取成交的;
4、其他损害公共利益、采购人合法权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
三、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交易活动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不良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分级:
(一)1级行为:
1、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参与交易活动的;
2、不按规定预约和确认交易场地或确认场地后随意取消或无故不进场交易的;
3、私自将无关物品运送至评审区;
4、不通过成都农交所平台,直接将交易文件发给供应商的;
5、因交易文件编制不严谨,出现前后文相互矛盾、响应文件格式错误、关键采购需求内容缺失等问题,导致项目必须重新组织交易,影响交易活动进程的;
6、参与开标和评审的人员迟到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导致不能按时开标的;
7、参与开标和评审的人员拒绝配合开标和评审现场工作要求,与现场工作人员或交易当事人发生争吵的;
8、未按开标和评审场所要求保管通信工具的;
9、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成都农交所递交相关资料的;
10、不按交易场所相关指示标志行动的。
(二)2级行为:
1、在所代理(代办)的项目中投标、参与或代理(代办)投标、参与的;
2、无故不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支付评审专家费用的;
3、无正当理由,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等问题,拒绝或逾期答复的。
(三)3级行为:
1、泄露与交易活动有关应当保密的信息和资料,出现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未经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备案,对标准化交易文件擅自更改并发布,影响公平竞争的;
3、直接或间接干预评审专家评审的;
4、质疑、询问答复时在回复内容中存在隐蔽提示性语言的;
5、在评审场所外(楼梯、过道、厕所等)拦截评标/评审专家且提出倾向性意见的;
6、未经批准在开标和评审场所内拨打电话的,或未通过成都农交所工作人员同意擅自进入评审场所与评审人员沟通的;
7、两家或两家以上代理(代办)机构使用同一人员从事代理(代办)工作的;
8、出现三次及以上1级或2级行为的。
(四)4级行为:
1、与交易各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其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
附件2
资产资源类项目不良行为指标
一、出让方、转让方不良行为指标
出让方或转让方在交易活动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不良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分级:
(一)1级行为:
1、除因不可抗力或交易公告规定的情形以外,交易成交后不按规定要求与受让方签订合同的;
2、无正当理由,变更、中止或者终止交易委托的。
(二)2级行为:
1、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2、泄露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的。
(三)3级行为:
1、提交虚假交易申请或虚假承诺资料的;
2、委托交易标的物存在瑕疵,对受让方使用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告知成都农交所的;
3、在明知委托交易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向成都农交所按照提出产权流转申请的;
4、与受让方、其他潜在竞价方或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影响成交结果公平性的;
5、交易期间,恶意影响或扰乱交易工作秩序,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的行为。
二、竞价方、受让方不良行为指标
竞价方或受让方在交易活动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不良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分级:
(一)1级行为:
1、报名截止之后,要求撤销报名的。
(二)2级行为:
1、未按规定交纳交易服务费的。
(三)3级行为:
1、提供虚假交易申请或虚假承诺资料的;
2、除因不可抗力或交易公告规定的情形以外,交易成交后不按规定要求与出让方或转让方签订合同的;
3、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4、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交易主体的;
5、出现三次及以上1级或2级行为的。
(四)4级行为:
1、与出让方、转让方、其他潜在竞价方、受让方或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等恶意串通影响成交结果公平性的;
2、交易期间,恶意影响或扰乱交易工作秩序,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的行为。
三、中介服务机构不良行为
为交易客户提供交易相关配套服务的中介机构在交易活动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不良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分级:
(一)1级行为:
1、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参与交易活动的。
(二)2级行为:
1、过失导致交易项目信息内容缺失或有误,导致项目必须重新组织交易,影响交易活动进程的。
(三)3级行为:
1、泄露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和资料的;
2、故意或自身过失损害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
3、出现三次及以上1级或2级行为的。
(四)4级行为:
1、与交易各方当事人、农交所工作人员串通影响成交结果公平性;
2、交易期间,恶意影响或扰乱交易工作秩序,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的行为。
附件3
粮油(肉类)项目不良行为指标
一、卖方不良行为指标
卖方在交易活动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不良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分级:
(一)1级行为:
1、虚假宣传:夸大产品特性,误导交易平台、买方及其他交易主体;
2、产品质量不符:提供的商品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包括重量、等级、包装等方面的差异,或是掺杂次品、假冒伪品。
(二)2级行为:
1、卫生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如油脂氧化变质、肉类存在寄生虫或化学残留超标,未能达到卫生检疫标准;
2、隐瞒重要信息:故意隐瞒产品瑕疵、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关键信息,侵犯交易平台、买方及其他交易主体的知情权;
3、供应链透明度低:缺乏透明的采购、加工、运输链条记录,无法追溯产品源头,降低信任度。
(三)3级行为:
1、违约行为:未经协商擅自变更交货时间、地点,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如延期发货、无故减少供货量;
2、拖延支付退款:对于退货请求响应迟缓,或在无明确理由下拒绝合理退款申请;
3、伪造质检证明材料:提供虚假的产品检测报告、合格证明,欺骗交易平台、买方及其他交易主体;
4、交易风险:交易期间,恶意影响或扰乱交易工作秩序,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泄露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的;无正当理由,变更、中止或者终止交易委托的。
(四)4级行为:
1、环境污染责任:忽视环境保护,排放有害物质,或采用不可持续的农业和养殖方式破坏生态环境,收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
2、信用风险:出现不良债务纠纷,生产、经营状况不良,严重亏损,出现严重违法经营现象,相关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情况;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的行为。
二、买方不良行为指标
买方在交易活动和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不良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分级:
(一)1级行为:
1、规格挑剔:对产品质量过分挑剔,即使交割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仍要求降价或换货,试图获取额外利益;
2、虚假投诉:捏造质量问题或服务不满,企图勒索赔偿或优惠。
(二)2级行为:
1、滥用取消权利:随意取消已确认的订单,尤其是在卖方已经做出相应安排后,造成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
2、逾期付款:延迟或拒绝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严重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和运营计划。
(三)3级行为:
1、供应链欺凌:利用市场主导地位,强迫卖方接受不利的交易条件,如单方面的合同修改等;
2、退货不当:频繁且无正当理由的退货,特别是在交割货物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增加了卖方的成本和物流负担;
3、交易风险:交易期间,恶意影响或扰乱交易工作秩序,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泄露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的;无正当理由,变更、中止或者终止交易委托的。
(四)4级行为:
1、环境污染责任:在收货、存储或分销过程中,不合规处置废弃包装物造成环境污染,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
2、信用风险:出现不良债务纠纷,生产、经营状况不良,严重亏损。出现严重违法经营现象,相关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情况;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的行为。